此外,包公文化,尤其是在包公戏曲文化中,包公在断案中不仅能力超凡,日断阳夜断阴,而且主动作为,职权强大,拥有皇帝钦赐的三口铡刀,还有王朝、马汉、张龙、赵虎四大护卫,可谓威风凛凛。
这是赤裸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藐视,是彻底的违宪和违法的行为。政函认为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并称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一些担任律师或者本身就是当事人的人大代表也手持代表证到法院找说法,甚至藐视、威胁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导致了政府行为时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并为全民不守法起到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党通过自己的执政行为创造独立审判的条件,树立司法权威;党管住大方向,不使审判工作偏离法治的人民性、民主性,以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任何独立都是相对的,审判独立也如此,因此应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西勘院是我省事业单位,其持有的探犷权是代表省政府持有,属国有资产。个人信息资料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它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果本人不愿意公开,法律就应对其提供保护。
三是个人信息资料权的内容,对这一点不好用财产权进行解释。仅仅是精神性人格权,才可能涉及在网络环境下的侵害和保护的问题。我认为,《人格权法》并不是没有什么内容可写,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比如隐私权,我觉得在网络环境外所适用的一些隐私权保护规则可能就不能适用于在网络上,再如公众人物的隐私,我觉得其在网络上能否适用颇有疑问。
在网络环境下,人格利益的范围较之以前的任何时代都有所拓宽,例如具有个性化特征的声音、肢体语言、形体动作,甚至个人偏好信息,都可能被利用,例如一些商业网站通过收集、利用个人偏好信息来从事个体所不期待的用途。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案例很多。
但现在在博客上,博主可以自由地、随时随地进行更新,其受众对象是开放的、广泛的,甚至可以是全世界所有的人,对受众进行严格限制不太合适,但关键是要为网络上的言论设置一定的规范和界限。此外,隐私权还包括自主决定吴英案的罪魁祸首是高利贷,而民间高利贷盛行,这是金融垄断的必然结果。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也没有金融资源的垄断,只要是合法经营的企业,无论大小,只要符合融资条件,都可以获得正常的信贷支持,而且银行业处于充分竞争,利息率不可能过度偏离平均水平,也杜绝了高利贷的发生。
高息这是民间融资普遍的情况,近期暴露出的温州跑路事件中,哪一项民间融资不是高利。但为什么单单吴英之死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呢?其中自然有时代进步的因素,邓斌之时没有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纠结,但即使如此,今天人们谈论吴英案时却很少援引邓斌案作为对比。中国的法律以非法集资罪禁止民间融资,这从根本上铲除了金融创新的土壤。吴英是向11位亲友借款,而且案发后这11位亲友也没有追讨借款。
但是,中国的银行业作为服务于经济的供血部门,相对于自身优化经济环境,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这个核心功能来说却是乏善可陈。从人文传统中汲取人道的判案理念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讲,法律不仅仅应该为嫌疑犯找出该死的罪行,同时应该为其找出该活的理由。
因此,从金融环境的大背景上看,吴英之死,死于金融管制和金融垄断,(死于金融体制的僵化)不但其情可哀,于理也不该。⑴见《唐宋八大家文选》全三册,见中册。
吴英之死是金融创新之殇从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看,吴英之死,是中国金融创新之殇。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金融管制和金融垄断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也是众多社会问题酝酿、发生的病源所在。缺乏金融创新空间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上的限制。以此说明吴英案造成广泛的欺诈行为,这个理由似乎不能成立,按照法律的逻辑,吴英向11位亲友借款,恰恰是民间借贷,而这11位亲友又向社会集资,这倒是符合非法融资的要件,如此,法律应该追究非法融资罪的不是吴英,而是她的那11位亲友。垄断经济又是管制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的遗留和回潮。即使是像这样常常替死者寻找生路,能不杀就不杀,也还有因为当官的失误而屈死的,可是偏偏还有些当官的专爱找处死的理由呢。
吴英集资诈骗罪为何难以服众以集资诈骗罪获死刑不是自吴英始,邓斌老太太早就是前车之鉴了。从这个意义说,吴英之死不但不利于惩治罪恶,反而是对于每一个公民的伤害,也是对中国社会未来发展前景的伤害。
更有甚者,目前中国银行的盈利大幅增长反倒是以垄断的价格阻碍实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和掠夺储户的收益为前提的。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引起广泛关注,已经发酵成为一起公共事件。
在中国,限制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有两条:一条是禁止民间融资,另外一条就是以动机判定金融犯罪(以欺诈为目的的法律条款的被滥用)。三个方面的因素叠加起来,就形成了国内高利贷的广大市场。
管制还包括利率管制,比如,压低存款,放开贷款利率,也人为抬高贷款利息,并为高利贷创造了供给方(正常存款负利息,转而向高利贷者谋求高收益)。这里的垄断指两个方面的垄断:一个是行业垄断(包括金融、电信、石油等),因为垄断就会有高利润,于是造就了高利贷一个方面的需求方,另外一个是金融垄断,金融垄断逼迫正常的企业经营得不到资金,转向高利贷(包括非法融资,因为非法,所以高利率),这样就造成高利贷另一个方面的需求方。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没有行业垄断,也就没有高利润的行业,高利贷不能发生。以动机判定金融犯罪,可任意把本属于投资金融领域的交易活动归入犯罪领域,从根本上阻断了金融创新的萌芽。
其中关键的因素是与邓斌案纯粹的欺诈不同,吴英案中有很多法律的灰色地带。2012-2-13 进入专题: 吴英案 。
一个是吴英不是纯粹从事资本经营的人,她确实有自己的产业规模,而她在骗取资金的过程中以高息引诱,以未来的高利润欺诈,这些做法也是民间融资,甚或正规融资中的常规做法。何况有时还真有能找出生路的呢。
与世界第二的经济总量相辉映,中国金融业垄断的规模优势和自身盈利水平也赢得了全球之冠的美誉。这是结合吴英案给我们提出的一个严肃问题。
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未来高利润,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项目报告给出的未来收益测算是否过高,需要投资人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士判断,这是行业常识,不能简单说是欺诈。这是西方律师制度的本意所在,其实,中国的人文传统里面也有类似的理念。
我问他,他说:这是死刑案子啊,我想为他寻条生路,可是找不到啊。另外,吴英借款是否是非法集资,一个主要的标准是看她是否向公众直接募集资金。
如此的环境条件长期持续,金融创新便难以发生,没有金融创新,金融市场长期不能健康发展,最终的结局就是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全面恶化,整体经济发展机制陷于僵化和停滞,同时,资本市场成为吸附资金的毒瘤,而非向实体经济的输送血液的导管。我问:死罪案子难道是可以找出生路的吗?他说:为他找生路而找不到,那么服死刑的人和我也就都不会有遗憾了。
对此,浙江高院2月7日的回应中说: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其中仅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因此,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刘洪仁等选编,巴蜀书社2001年1月第一版。
文章发布:2025-04-05 13: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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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在第173条第2款保持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而且在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索嘎